【記者謝政翰╱綜合報導】立委林佳龍今早召開記者會表示,將推修法完備國會調查權、聽證權制度,讓資訊透明。近日因為教育部發文「關切」反媒體壟斷社會運動引發清大學生出席立法院教委會因發爭議,今(7)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尤美女與公督盟常務理事顧忠華、中研院助理研究員蘇彥圖共同召開「沒有資訊就沒有民主」記者會,參考其他民主憲政國家的國會聽證制度,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舉出出席立院公聽會中人士應具備之權利義務及備詢人員應有之權責規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目前已經通過一讀,課正於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中。

清大學生陳為廷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批教育部長蔣偉寧引發爭議,媒體報導聚焦當事者以〝學生〞身分對蔣部長的態度是否不禮貌?表達過程合不合宜?以及是否違反議事文化?破壞國會尊嚴等。林佳龍表示,感謝陳為廷同學給社會一個機會教育,凸顯出社會規訓思想仍陰魂不散,國會殿堂亟需一套明確完備的質詢、文件調閱、與公聽會制度。

林佳龍表示,國會調查權是民主國家國會在行使各種憲政權限所必備的一種輔助性權力,我國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有關國會調查權的相關規定最大問題,就是過於簡陋,欠缺民主國家國會這方面起碼應該要有的基本配備,尤其是欠缺猶如美、英、法國各國在國會調查權中有關傳喚特定議題之利害關係人及一般人民時的明確規範。

林佳龍委員也在立法院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中,針對委員會公聽會得邀請政府官員或社會上有關人員出席陳述證言、表示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做出規定。應邀出席的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而受邀出席人員可以應主席同意,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發言。修法中,出席人員應據實陳述證言或提供資料,但涉及個人隱私或受其他法律保護的秘密事項等正當事由得拒絕陳述證言或拒絕提供資料,而公聽會會議發言紀錄也必須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之後完成報告刊登公報。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雖然設有委員會公聽會的制度,但公聽會舉行的次數相當頻繁密集,儼然已成為立法院日常活動的重要部分,林佳龍表示,除「公聽會」一詞相同外,其性質、功能與運作方式,與其他民主憲政國家所採行的國會聽證制度相去甚遠,充其量只能營造問政氣氛,無法發揮應有的資訊獲取功能。林佳龍所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中,規定對於公聽會應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答覆詢問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者,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出席人員亦應如實答復,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復對向立法院做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不實之資料等行為,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據以確保國會調查所獲資訊的真實性。

為強化委員會公聽會的思辯審議,使公聽會的舉行確實有助於釐清爭議、發現真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授權公聽會主席及出席委員對出席人員提出詰問,或要求出席人員對質。

雖然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以及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也說明國會調查權,但就〝清大學生教委會發言事件〞仍舊引發是否違反議事文化與破壞國會尊嚴等討論,立法院王院長也將召集朝野研商社會人士至立法院備詢的規範,表示在現行法制底下,我國國會調查權法制的各種細節,仍然有待進一步的立法形成。 ~林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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